詐欺追訴期(诈骗法律追诉期)
近期,有关于恒昌公司高管离职以及业务风险等不实信息在国内论坛、网站、微博等载体进行传播,此类不实信息对我司的形象及名誉造成严重侵害。并且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信息传播方面的规定,我司严正声明如下:
1.恒昌公司一直非常重视自身企业文化建设以及企业组织架构的健康、稳定,公司拥有国际化背景的行业优秀管理团队,个别管理人员的离职,属于个人意愿,我司不予干涉选择自由且祝愿每一位走出恒昌的同事,能够继续为行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共同推动普惠金融事业的有序发展。
2.恒昌公司绝不纵容散布网络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恒昌公司针对此恶意行为的举报。意图实施发布或已发布恶意诽谤恒昌的个人及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或删除所传播的与事实相违背的内容,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3.恒昌公司现对已发布不实信息进行处理留存、取证,并对相关个人及单位保留诉讼的权利,以捍卫我司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尊严。
4.恒昌公司作为普惠金融和财富管理事业的参与者与推动者,一贯遵循行业道德、诚信客观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自律,积极推动及维护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恒昌公司衷心感谢广大客户及社会各界一直以来给予恒昌的支持与厚爱!恒昌公司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高品质的财富管理及借款咨询服务。
参考法条: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以上对我公司的行为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我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
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3日